国内关于教育收费的几种观点
1、教育不收费及义务教育不能收费的规定和观点。
这种规定是国家的规定。这种观点可称为正统的或传统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教育事业是办家的事业,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由国家或办学者投资,不能由受教育者个人投资。建国以来一直到前几年,我国始终坚持这种观点,也是这样做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及教育的发展,人们对教育收费问题的认识普遍有了变化,认为所有教育都不收费是不合理的、不行的。但教育收费只能在高等教育及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不能收费。认为,义务教育是公益性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是免费教育、强迫教育。收费还是什么义务教育,收费也就不能强迫使人受教育了。世界各国的义务教育都是不收费的,我们也应遵循这个国际惯例,也不应该收费。这种观点明显反映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前者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实行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后者尽管提出要"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同时按不同情况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费标准"。但学杂费与学费、教育收费的概念是不同的,实际上还是主张义务教育不能收费。这种观点也反映在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领导人和教育学家的思想观点中。此外,有人还认为,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收费是我国广大人民目前的经济收入难以承受的。
2、教育"全价收费"的观点。
教育全价收费是随着近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教育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观点提出的。"所谓全价收费是指办学单位在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一定期间,按照所支出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向受教育者个人现金。"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教育十几年改革时至今日成效不大、徘徊不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与教育部门的关系上仍然稳固地实行供给制 式的财政预算拨款、教育吃国家 大锅饭 的基本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国家仍然是教育最大的投资者"。教育投资渠道单一,教育经费奇缺,教师收入太低,教育发展就没有强大的动力和省略。就在于人们没有树立"以教育获得利润的观念","不敢奢望教育能够从经济上自立"。经济不能自立,学校自主权就难以落实,只能靠国家财政施舍,向社会各界行乞。就在于"教育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得不到回收",教学设施得不到更新,萎缩性再生产,只能形成质量不高的低合格率"产品"。改变这种况状,深化教育改革,给教育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的最好办法就是使教育走产业化道路,实行教育"全价收费"。
教育收费的标准和金额应根据教育成本和平均利润确定。教育成本包括三个部分:(1)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2)办学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如教学活动费、公务费、水电费、修缮费、学生助学金等;(3)聘用教职工的工资支出。到学期末对学校上述全部支出核算,可得总成本数额,除以学生数就可知道每个学生的教育成本。为了克服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的平均利润应比其他更高一些。
3、分级别类,教育按比例收费和"全比例收费"的观点。
这种观点也是随着近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为了探讨教育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教育自身特点、规律和价值规律、等价原则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教育全部免费是不可取的,但也不能"全价收费"。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教育应接受教育者受益比例收费,或由低比例收费逐步过渡到"全比例收费"。各级各类教育都要按比例收费。著名教育理论家周贝隆在1993年第2期《中国教育学刊》指出,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岂有收费之理?"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不是一个概念,义务教育并不必然免费,无论从各国实践和法理看都如此。义务教育也要花钱,无论是由政府拨款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向家长(直接受益者)收费,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过是收费渠道有别罢了。义务教育收费也不会损害教育的民主化,而且可以促进事实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总之,中国教育应该"打开中小学收费的口子"。职业技术教育属非正规教育,非公共教育部门所长,应实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交给企业、行业、用人部门去办,或由用人部门为主,教育部门协办。应完全实行市场调节机制,以适应和满足市场需要为目的。由于我国大多数家庭目前还不具备负担子女自费上大学能力,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主要还是国家的事业,不是个人消费行为;也为了避免由市场调节带来的人、财、物的浪费,高等教育还应主要由国家投资,不能完全实行自费、谁有钱谁上学、不包分配和市场调节。
4、私立和民办学校的收费。
以上我们讲的教育收费和投资都是指公立教育的收费和投资。近年来我国的私立和民办学校有了较大发展,成为我国教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国家也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但人们对它们如何投资和收费的讨论还并不多见。有的也是只言片语。如厉以
